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 , 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合伙企業清算人怎么確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 , 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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