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 通訊員 陶善春
和諧的醫患關系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妥善解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醫療責任糾紛案件呈多發態勢,患者對醫療服務水平要求逐步提升的同時,自身維權意識也不斷提高?!斗ㄖ稳請蟆凡稍L人員梳理了近年來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幾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引導醫患雙方依法合理解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努力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手術事故致人傷殘
醫院過錯應擔全責
2018年8月,陳某因體檢發現膽囊結石入住某骨科醫院住院治療,某骨科醫院在全麻情況下為陳某行“腹腔鏡膽囊切除術”。術后,對陳某做了止血、保肝、抗感染等處理,但陳某仍出現了腹脹、腹部疼痛等癥狀。
同年9月,陳某轉入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繼續治療,在腹部B超定位下為陳某行腹腔穿刺置管引流術。術后,每日引流量間斷引流棕黃色液體,腹腔引流管固定在位,引流出少量積液,擬于評估陳某病情后擇期采取相應手術治療。隨后,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在全麻下為陳某再次進行手術,陳某經過治療后身體情況得以好轉,隨后出院。
2019年11月,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某骨科醫院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者手術導致膽囊切除、右肝管損傷,并發膽漏、腹膜炎、膽源性胰腺炎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為全部原因。
2020年5月12日,陳某將某骨科醫院訴至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司法鑒定結果,本次醫療損害已經造成陳某受到一處八級、一處九級傷殘的嚴重后果,屬于醫療事故。同時,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可以支持精神撫慰金。遂判決某骨科醫院賠償陳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381157.94元。
輾轉就診患者身亡
司法鑒定厘清責任
2019年2月4日,余某某因發熱、出汗、咳嗽、胸痛、膿痰等癥狀到某診所一就診,2月6日至2月9日在該診所連續輸液治療。2月11日至13日,余某某又到某診所二就醫,在輸液過程中因咳嗽嚴重,經建議,余某某到某中心醫院掛號急診,轉入某中心醫院神經內科。經采血分析,醫院向余某某的家屬下達病危通知,余某某隨即轉入ICU。后因搶救失敗,醫院宣布余某某臨床死亡。
2019年7月,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認為:余某某符合全心炎所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同年8月,該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載明:某診所一、某診所二、某中心醫院在余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醫方的診療過錯因素及患者病情等因素系余某某全心炎后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后果的共同參與因素;醫方因素中,某中心醫院無因果關系,某診所一、某診所二為共同參與因素。
2019年10月7日余某某親屬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某診所一賠償余某某親屬各項損失290821.03元,某診所二賠償余某某親屬各項損失214856.82元,某中心醫院賠償余某某親屬各項損失39699.9元。余某某的親屬、某診所一、某中心醫院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余某某自身病情等因素也是導致其死亡的原因,且余某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未重視病情進展,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故由醫方與患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為宜。余某某死亡后尸體解剖符合全心炎后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的病理特征,即使某中心醫院存在一定的醫療過錯,也不能避免余某某因全心炎后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鑒定意見書中“共同參與因素”是指各一半的參與度,某診所一與某診所二承擔賠償責任比例各為25%,余下50%的責任由余某某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