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三 )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鑒定意見可以按照導致患者損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輕微原因或者與患者損害無因果關系,表述診療行為或者醫療產品等造成患者損害的原因力大小。
老胡點評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并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責任。
因醫療損害責任引發的醫患糾紛之所以多發頻發,主要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醫療服務的期待更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更強,遇到質疑或者不滿意之處,就會據理力爭、分清是非。同時,個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確存在責任心不強的問題,使患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
防范化解因醫療損害責任引發的醫患糾紛是社會治理和平安建設的重要方面,需要社會各方面同向而行、攜手共進。一方面應當加強源頭治理,提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心,嚴格依照診療規范實施醫療行為。另一方面,也應當教育廣大公眾客觀看待醫療服務,尊重醫務人員的辛勤付出,對當前醫學發展水平不可抱有超出現實的過高期待。
民法典對因醫療損害責任引發的醫患糾紛作出了明確規定,希望醫患各方增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解決糾紛的能力,為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