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民法典》醫療事故需鑒定,自我主張不作數


過錯|《民法典》醫療事故需鑒定,自我主張不作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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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過錯|《民法典》醫療事故需鑒定,自我主張不作數】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患者陳某在某醫院做手術,術后出現全腹痛、腹脹。醫院檢查后,經加強術后治療,治愈出院。陳某認為醫院在手術中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導致其消化道穿孔,起訴要求醫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醫院認為,消化道穿孔是該類型手術常見的并發癥,且已通過知情同意書向患者告知,對此不存在過錯。法院判決認為,患者主張醫方實施手術有過錯,致其受到損害,應提供證據證明。涉及醫學專門性問題的查明,應當委托醫療損害鑒定予以判斷。但經法院釋明,陳某不同意鑒定,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故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但患者主張醫療損害賠償,首先應盡到初步的舉證責任,即證明院方有過錯、自身有損害以及過錯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診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規范,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涉及臨床醫學專門性問題的事實判斷,一般通過委托醫療損害鑒定進行?;颊邞e極申請醫療損害鑒定,預繳鑒定費用,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否則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218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