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探望權的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應適用于損失確實存在的情形 , 該損失包括:
(1)財產損失:
如因探望子女的目的未能實現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費用,
(2)間接損失
如因未能探望子女而造成的誤工損失;
(3)精神損失
因未能探望子女而造成的精神損害 。
2、賠禮道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 一般不予支持 ,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
【法律依據】
【侵犯探視權要承擔哪些責任】《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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