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在職員工不愿意簽勞動合同怎么辦?】2、如果經過企業書面通知以后,職工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不必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概念就是企業要進行書面通知到職工本人,同時,該條款規定的是企業應當書面通知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并沒有規定不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承擔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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