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 , 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
【檢察院幾天發批捕的決定】【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 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七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十五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 , 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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