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
【關于保險法如實告知義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 , 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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