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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突破合同相對性的事項:
1、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2、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 它與代位權共同構成債的保全制度,關于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了規定 。
【合同相對性的突破】3、債務承擔:債務承擔指第三人代替原來的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與債權讓與相反在債務承擔中債權人未變而債務人已不再特定,債務承擔同樣構成對債權相對性的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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