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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 , 首先必須是由于生產經營需要 , 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 。除此之外 , 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
【職工能否拒絕加班】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于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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