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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 , 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
最高人員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彩禮】(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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