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依據《精神衛生法》 , 可以將他人送進精神病院
非自愿強制醫療程序
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 ,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 , 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 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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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 , 公安機關發現或接警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 , 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 在依法制止后有權直接將患者送進精神病院進行治療 。 這里值得討論的是 , 公安機關并不是專門的鑒定或診斷機關 , 只是為防止疑似精神病患者傷及傷人或危險時 , 采取的保護時送醫措施 , 至于被送醫者是不是真正的精神病患者 , 診斷決定權在醫療機構 , 《精神衛生法》規定 , 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 , 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 。 醫療機構接到上述疑似精神障礙患者 , 應當將其留院 , 立即指派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 , 并及時出具診斷結論 。 這就是《精神衛生法》規定的非自愿強制醫療(區別于《刑法訴訟法》規定的強制醫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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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或其監護人對非自愿強制醫療決定所依據的診斷結論不服的 , 《精神衛生法》也賦予了其向本機構或上級醫療機關復議的權利 。 最終能否將疑似精神病患者強制留院治療 , 是醫療機構的職責 , 但是 , 將其送進精神病院則是公安機關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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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以上結合《刑事訴訟法》及《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 , 回答了公安機關可以將他人送進精神病院的兩種情形 。 依據《刑事訴訟法》對嚴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訴訟中 , 是由公檢法共同完成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的 , 啟動、偵查及執行權歸公安機關;《精神衛生法》規制的無暴力或輕微暴力的武瘋子的行為 , 規定了自愿醫療及非自愿強制醫療兩種情形 , 其中對于符合非自愿強制醫療條件的武瘋子 , 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將其送進精神病院 , 但最終是否讓其住院治療的診斷及決定權在醫療機構 。 您對本文觀點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 。 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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