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有權將他人送進精神病院嗎?你認為呢?

一個人最大的焦慮和不安 , 莫過于自己急于想表達的無人可說或說了無人聽 , 或者即使有人聽了也不相信的情景 。 最現實的例子就是 , 精神病院封閉管理的精神障礙患者中 , 絕大多數確實患有這樣或那樣的精神疾病 , 但不容否認的是 , 也確實存在著被誤診的或出于其他目的被迫成為“精神病患者”的 ,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精神病”的現象 。 對于后者這些假精神病來說 , 從踏入精神病院起就被認為是精神病患者 , 而真正精神病人最不接受或最不愿意聽到的就是“你是神經病!”如果你這樣說患者肯定會跟你拼命 , 正是精神病患者的這種特質 , 使得身處精神病院的假精神病患者 , 想要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 , 就是一個歷史性、世界性的難題 。
公安機關有權將他人送進精神病院嗎?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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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泛流傳著這樣的一個故事 , 意大利一個精神病院一名運送精神病患者的司機 , 一時大意跑了三名精神病人 。 司機為了不被處罰 , 將三個正常人騙來充數 。 進入精神病院后 , 其中兩人了直為自己辯解 , 試圖向醫院說明自己是怎么被騙來的 , 以及自己根本不是精神病人等 , 但是 , 兩人越是這么說 , 醫生越覺得這兩個人可能正處于發病期 , 精神不正常 , 需要加強治療 。 而另外一個人卻什么也不說也不做 , 在護理人員幫其刮胡子的時候 , 還笑著說聲“謝謝!”不久 , 這個人便以精神已正常為由放出了精神病院 , 而另兩人則繼續接受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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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 現實中被誤診或被精神病的現象極其罕見 , 但不代表絕對沒有 , 曾發生的“母親為了女兒的財產將其送進精神病院"、“子女間被爭奪父母遺產送親兄弟送進精神病院”等 , 這些被精神病者存在一個共同的訴求就是:我不是精神病!這確實是一個難以證明的命題 , 或許等他們的想法或觀點不再有價值的時候 , 是不是精神病已經不重要了 。 為避免類似人為制造的悲劇的發生 , 法對標題所示問題做出了嚴格規定 , 以下結合《精神衛生法》及《刑事訴訟法》展開分析說明 。
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 , 可以將他人送進精神病院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強制醫療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 ,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 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 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 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 , 移送人民檢察院 。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 , 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 , 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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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公檢法機關共同參與的將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送入精神病院(強制醫療所)的刑事訴訟程序 , 最終決定權是法院 , 偵查及執行是在檢察機關監督下由公安機關實施的社會保安措施 , 也稱之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
這里所稱的“公安機關可以將他人送進精神病院” , 是指針對實施暴力行為 ,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 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 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 實施偵查 , 經司法精神院鑒定后移送檢察院 , 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的強制醫療決定程序 。 對于這些嚴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患者 ,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相應的偵查措施 , 不需要本人及家庭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