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內瓦公約》第四十六條間諜:
【日內瓦共約對于間諜的定義】1、盡管有各公約或本議定書的任何其他規定 , 在從事間諜行為 時落于敵方權力下的沖突一方武裝部隊的任何人員,不應享受戰俘身 份的權利,而得予以間諜的待遇;
2、在敵方控制領土內為沖突一方搜集或企圖搜集情報的該方武 裝部隊人員,如果在其行事時穿著其武裝部隊的制服,即不應視為從 事間諜行為;
3、沖突一方武裝部隊的人員,如果是敵方占領領土的居民而在 該領土內為其所依附的沖突一方搜集或企圖搜集具有軍事價值的情報 ,除其通過虛假行為或故意以秘密方式搜集或企圖搜集情報外 , 即不 應視為從事間諜行為 。而且,這類居民除在從事間諜行為時被俘外,不應喪失其享有戰俘身份的權利,并不得予以間諜的待遇;
4、沖突一方武裝部隊人員,如果不是敵方占領領土的居民而在 該領土內從事間諜行為 , 除在重返其所屬武裝部隊前被俘外,不應喪 失其享有戰俘身份的權利,并不得予以間諜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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