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合同期限 , 不給辦理房產證,可先找房地產商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買受人可以去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并要求賠償違約金,起訴后法院做出了開發商辦理房產證的判決,房地產商應當進行辦理 , 不進行辦理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建議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進行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如何維權】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 , 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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