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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侮辱、誹謗案;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占案 。
【法律依據】
【刑法告訴才處理是指哪些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 , 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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