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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 , 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以及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
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制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 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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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認定醉駕的證據有哪些】 ?。┘ㄒ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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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猶柿稀⒌繾郵?。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 , 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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