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陽|醫生使用這種兒童禁用藥致患兒過敏死亡,被判賠償34萬丨醫法匯


溫陽|醫生使用這種兒童禁用藥致患兒過敏死亡,被判賠償34萬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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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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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兒小明晚上發燒到衛生院治療 , 醫務人員狄某診斷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 給予輸液治療后離院 。 次日早上 , 患兒又到衛生院治療 , 醫生姚某為其開具0.9%氯化鈉注射液、炎琥寧、5%葡萄糖注射液、利巴韋林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注射用水溶性維生素、柴胡注射液進行靜脈滴注的處方單 , 在靜脈滴注過程中 , 患兒前后兩次發生嘔吐現象 , 醫務人員僅測量了體溫、看輸液情況 , 并未采取其他措施 , 后患兒由家屬抱出院 。 當日17時許 , 患兒因抽搐被緊急送到衛生院搶救 , 經搶救 , 患兒于19時許再次抽搐 , 半小時后患兒被送往上級醫院 , 途中患兒臉色蒼白 , 嘴唇發紺 , 脈搏微弱 , 兩側瞳孔散大 , 對光反射消失 , 給予鹽酸上腺素0.3ml肌肉注射的同時給予心肺復蘇 , 但患兒呼吸、心跳未見恢復 。 一小時后到達上級醫院繼續搶救治療 , 于當晚21時許宣布臨床死亡 。 經尸檢 , 患兒符合過敏反應所致死亡 。
家屬認為 , 衛生院使用了兒童禁用的柴胡注射液 , 延誤了搶救的時機 , 最終導致患兒死亡 , 訴訟至法院要求衛生院賠償各項損失39萬余元 。
【溫陽|醫生使用這種兒童禁用藥致患兒過敏死亡,被判賠償34萬丨醫法匯】
法院審理
司法鑒定意見認為 , 衛生院使用了兒童禁用的柴胡注射液 , 最終導致患兒死亡 , 診療行為與患兒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 建議醫療過錯參與度為61%~90% 。
另查明 , 醫務人員狄某在未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情況下 , 獨立從事診療活動 。
一審法院認為 , 衛生院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范 , 使用禁用于兒童的柴胡注射液 , 在使用時未注意觀察患兒的情況 , 在前后兩次發生嘔吐現象的情況下 , 沒有意識到是不良反應 , 未采取措施;在不具備搶救條件的情況下 , 對出現過敏反應處理不當 , 延誤了搶救的時機 。 確定衛生院的醫療過錯參與度為90% , 判決衛生院賠償患方34萬余元 。
衛生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 愿意為患兒的死亡承擔60%的責任 。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法律簡析
2018年5月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修訂柴胡注射液說明書的公告》(2018年第26號) , 公告中指出 , 更改說明書的原因在于 , 根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安全性評價結果 , 為進一步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 決定對柴胡注射液說明書增加警示語 , 并對【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等項進行修訂 。 其中【禁忌】一欄中注明“兒童禁用” 。 【注意事項】中包括“本品不良反應包括過敏性休克 , 應在有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使用 , 使用者應接受過過敏性休克搶救培訓 , 用藥后出現過敏反應或其他嚴重不良反應須立即停藥并及時救治 。 ”
據了解 , 柴胡注射液是世界上首個中藥注射劑品種 , 已臨床應用70多年 , 此前 , 柴胡注射液作為“退燒針”在兒童發熱治療中應用普遍 , 但【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三大類別 , 全都是用了“尚未明確”四個字 。

《藥品管理法》規定 , 藥品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 。 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產企業及其地址、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 。 標簽、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當清晰 , 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 , 容易辨識 。 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 , 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 , 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 。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等亦有相關規定 。 同時 ,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 ,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 , 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