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處理事故的流程 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


交通處理事故的流程 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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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
交通事故的發生就代表了需要進行交通事故的處理,一般來說交通事故的處理是由相關的交管部門來進行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么 。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一、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 。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二、交通事故處理認定第四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處理事故的流程 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 。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
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
三、交通事故處理時限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
事后報警的時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
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 。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
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如何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
復核的時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 。復核以一次為限 。
調解的時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并于八日內制作調解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
扣押車輛的法律依據及扣押車輛的時限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0日 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