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費計算器 交通事故訴訟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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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費計算
隨著小汽車的普及,交通事故也是呈上升趨勢,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還好,如果造成人員傷亡調解不成功就會要訴訟,那么交通事故訴訟費計算大家知道嗎?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事故訴訟費計算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事故訴訟費計算
2007年4月1日起,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開始施行,總體訴訟費用大幅度降低,極大解決了人民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 。對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而言,更是極大降低了受害人訴訟維權的法律成本 。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
除了訴訟費用大幅減少之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的權利,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其緩交訴訟費 。也就是說,只要受害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請,就可以緩交訴訟費用直接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如果提起訴訟后受害人敗訴,根據第五十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將視受害人的經濟狀況決定減少或免除其應承擔的訴訟費 。
速算公式為: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訴訟標的額?.5%-20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訴訟標的額?% 300元
【交通事故訴訟費計算器 交通事故訴訟費計算】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訴訟標的額?.5% 130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訴訟標的額?% 3800元
比如:因交通事故受傷,須向肇事方及保險公司索賠30萬元,那么,30萬元的訴訟請求,需要交納多少訴訟費呢?
30萬?.5% 1300元=5800元
二、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交
交通事故訴訟費一般是由原告先預付,最后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 。那么在交通事故訴訟中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訴訟費呢?訴訟費的收取標準是怎樣的呢?
1、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訴訟費?在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一般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國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屬于交強險責任免除的項目,作為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br /> 然而,從交強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 。而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于保險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對訴訟費買單 。
2、同時,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于《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法院通常判決由保險公司埋單 。
三、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 。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于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制作出來并送達給當事人 。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
2、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理由是:
(1)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 。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一直處于治療狀態,損失也一直處于增加狀態,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所以,這種情況,權利人不是不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
(2)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治療 。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治療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甚至時間更長的都有,如果訴訟時效從傷害發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么就會造成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擔心超過時效,不能安心治療;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非常欠缺,又沒有意識或條件咨詢專業人士,從而造成他們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
(3)減少訴累,合理利用國家訴訟資源 。如果訴訟時效自傷害之日或確診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況會是在訴訟時效期限即將屆滿前,受害人尚處于治療之中,損失尚未全部發生;受害人為了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會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只能是已經發生的費用,這一次訴訟也只能審理受害人這些已經發生的損失 。受害人在這次訴訟之后再發生的費用,要在一年內再次起訴,提起第二次訴訟;對于第二次訴訟之后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在一年內還要第三次起訴,…… 。這樣,就會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訴兩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況,這對于權利人和義務人來說,都是極大的累贅 。所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
5、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
6、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后起算 。
7、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
8、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