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重病住院手術,20萬元的重疾險拒賠了?

購置重疾險
本想為健康保駕護航
在確診后可及時獲得保險金
豈料保險公司以
“不符合保險金給付條件”為由
拒絕履行賠付義務
法院如何判決?
基本案情
小溫與某保險公司簽訂《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基本保額為20萬元。其中,“輕癥疾病保險金”中約定: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認可的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保險公司將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輕癥疾病中的“腔靜脈過濾器植入術”釋義為:“腔靜脈過濾器植入術指經認可醫院的??漆t生證明有反復肺栓塞發作及抗凝治療無效而必須接受手術植入腔靜脈過濾器”,釋義內容無加黑加粗等突出顯示。
保險金|重病住院手術,20萬元的重疾險拒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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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以后,孕約8周的小溫因左下肢深靜脈血栓至清遠某醫院就診,該院發出《病危、病重通知》。
次日,小溫轉至廣州某三甲公立醫院住院治療;該院認為小溫存在手術指征,可能出現急性肺栓塞等并發癥,經過溝通解釋后,小溫表示放棄胎兒,積極進行手術治療。該院遂行“下腔靜脈造影術+左髂靜脈造影術+左下肢靜脈造影術+下腔靜脈濾器植入術+置管溶栓術”。
小溫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某保險公司以“本次申請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金給付條件”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
保險金|重病住院手術,20萬元的重疾險拒賠了?】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小溫支付保險金70000元并豁免后續各期保險費。
保險金|重病住院手術,20萬元的重疾險拒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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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肺栓塞屬于致死率很高的疾病,而腔靜脈過濾器植入的目的就在于攔截肢體靜脈血栓的脫落,阻止其進入肺循環,預防由此引發的肺栓塞。案涉保險條款將腔靜脈過濾器植入術限定為反復肺栓塞發作及抗凝治療無效方可實施該手術,并不符合腔靜脈過濾器植入術的臨床應用標準,也將有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
保險金|重病住院手術,20萬元的重疾險拒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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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保險公司所承保的疾病的種類多少,是投保人投保疾病保險時的重要考量因素。腔靜脈過濾器植入術屬于某保險公司承保的疾病之一,投保人自然相信在接受腔靜脈過濾器植入術后可以獲得賠償。但案涉保險條款對于腔靜脈過濾器植入術理賠范圍的限定,超出了一般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測范圍。
由于上述疾病釋義條款極大地限縮了腔靜脈過濾器植入術的臨床應用范圍,背離了一般人的通常認知和通行的診療標準,實際免除或者減輕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應視為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應就此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
保險金|重病住院手術,20萬元的重疾險拒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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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案涉保險合同僅將上述疾病釋義條款作為普通保險條款訂立于保險合同中,且未突出顯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某保險公司也未就該定義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后果對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上述疾病釋義條款不成為保險合同的內容,對小溫不發生效力。
綜上,小溫接受的腔靜脈過濾器植入術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某保險公司應當給付保險金。保險合同約定基本保額為20萬元,本次給付比例為35%,故某保險公司應向小溫給付保險金的金額為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