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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 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2009版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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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
【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 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2009版題庫】第一節接報案和理賠受理
一、接到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報案后 , 應詢問有關情況 , 并立即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
涉及人員傷亡或事故一方沒有投保交強險的 , 應提醒事故當事人立即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
二、保險人應對報案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 并錄入業務系統統一管理 。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 應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 。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 , 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 , 第三者(受害人)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
保險人應增加專門單證 , 或在《索賠申請書》中設置項目 , 要求被保險人確認是否需要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受害人)協商一致后 , 由被保險人現場親筆簽字確認 。
四、書面一次性告知索賠單證 。保險人應當在收到賠償申請時立即以索賠須知的方式 , 一次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人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索賠須知必須通俗、易懂 , 并根據《交強險索賠單證規范》(見附件3)勾選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各公司可以減少交強險索賠單證 , 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賠單證種類和要求 。
第二節查勘和定損
一、事故各方機動車的保險人在接到客戶報案后 , 有責方車輛的保險公司應進行查勘 , 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核定 。無責方車輛涉及人員傷亡賠償的 , 無責方保險公司也應進行查勘定損 。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計損失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 , 應提醒事故各方當事人依法進行責任劃分 。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險人 , 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險人未能進行查勘定損的案件 , 未能進行查勘定損的保險人 , 可委托其他保險人代為查勘定損;受委托方保險人可與委托方保險人協商收取一定費用 。接受委托的保險人 , 應向委托方的被保險人提供查勘報告、事故/損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簽字確認的損失情況確認書 。
第三節墊付和追償
一、搶救費用墊付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 , 可墊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 。
(一)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墊付的通知書;
(三)受害人必須搶救 , 且搶救費用已經發生 , 搶救醫院提供了搶救費用單據和明細項目;
(四)不屬于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 。
二、墊付標準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搶救地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 , 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或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 。
(二)被搶救人數多于一人且在不同醫院救治的 , 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或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按人數進行均攤;也可以根據醫院和交警的意見 , 在限額內酌情調整 。
三、墊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門出具的書面墊付通知、傷者病歷/診斷證明、搶救費用單據和明細之日起 , 及時向搶救受害人的醫院出具《承諾墊付搶救費用擔保函》 , 或將墊付款項劃轉至搶救醫院在銀行開立的專門賬戶 , 不進行現金墊付 。
四、追償
對于所有墊付的案件 , 保險人墊付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追償收入在扣減相關法律費用(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等)、追償費用后 , 全額沖減墊付款 。
第四節搶救費用支付
一、搶救費用支付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接到交警部門簽署的書面支付通知書;
2.屬于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內;
3.受害人被搶救 , 且搶救費用已經發生 。醫院提供了病歷/診斷證明、搶救費用明細清單;
4.搶救所用藥品、檢查費用等必須與本次事故有關 , 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 。
二、不予支付搶救費用的情況
1.事故不構成保險責任 , 如受害人的故意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