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與駕駛員相關條款 機動車駕駛部分條款的決定


交通安全法與駕駛員相關條款 機動車駕駛部分條款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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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部分條款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第67號
【交通安全法與駕駛員相關條款 機動車駕駛部分條款的決定】現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公安部部長周永康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 , 滿足人民群眾需求 , 現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修改內容
(一)在第六條增加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 , 代號為Z , 只準予駕駛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
在第六條準駕車型A、B、C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的代號中 , 增加準駕車型代號Z 。
(二)將第九條第五項修改為:“四肢、軀干、頸部運動能力正常 。但左下肢殘疾的 , 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br /> (三)在第十一條增加一項 , 作為第三項:“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學習駕駛證為18至70周歲;”
原第三項作為第四項 , 內容不變 。
(四)在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增加“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交驗軍人身份證件和部隊團以上證明”的規定 。
(五)在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年齡超過70周歲的 , 注銷準駕車型D、E、F、G、H、K、L、J、M、Q ?!?br /> (六)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證遺失、損毀 , 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 , 申請時應如實申告補領原因 。車輛管理所應當告知申請人如實申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 并在48小時內審核補發新證 ?!?br /> (七)將第二十七條第七項修改為:“年齡超過70周歲的 , 但持有小型汽車駕駛證和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修改內容
在第六條第一項增加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用車 , 車長4米以上 。取消“有自動變速裝置的車輛不得作為考試車輛”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