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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賠償責任的限額
交強險賠償責任的限額
◆ 有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標準) ◆ 有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標準)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舊)賠償最高限額:6萬 (新)賠償最高限額:12.2萬
◆ 無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標準) ◆ 無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標準)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 。
?。ㄈ┴敭a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舊)賠償最高限額:1.2萬 (新)賠償最高限額:1.21萬*死亡傷殘賠償項目:
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
*醫療費用賠償項目:
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
【交強險賠償責任的限額 交強險保險責任賠償限額是如何規定的】
*財產損失賠償項目: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一)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 。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后處理的費用等 。
(二)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等損失,受害人能夠證明可預期取得的間接經濟利益遭受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 。比如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純利損失、司機工資支出、公路規費、工商運營費等 。法律依據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 賠償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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