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二十二的理解 交強險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交強險條例二十二的理解 交強險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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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條例二十二的理解
一、問題的引入
劉某于2007年3月3日為其新購的蘇MTM015二輪摩托車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 。3月26日,劉某駕駛該二輪摩托車與駕駛摩托車的常某發生交通事故,致雙方受傷,兩車受損 。交警部門認定劉某無證駕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常某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
2007年4月23日,常某以劉某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16716.68元 。訴訟中,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劉某不具有駕駛資格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其理由是:交強險條例和保監會批準的交強險條款均規定,無證駕駛導致事故的,保險公司只有義務墊付搶救費用且可向致害人追償,并無賠償損失的義務 。
上述案件中,保險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情形發生時,事故受害人能否基于道交法的規定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二、關于交強險
2004年5月1日在全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提出了強制保險的概念 。而此前盡管不少地方存在機動車管理部門要求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否則不予上牌、年檢的做法,但畢竟是地方做法,國家沒有統一的要求和規范,因而,交通事故發生后,因肇事機動車投保與否、肇事方經濟條件的差異,受害方獲得救濟的情況也各不相同 。為及時搶救受害人、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道交法規定醫療機構對事故受傷人員應及時搶救,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何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道交法未作明確 。當時各保險公司推銷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否就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于理解不一,一段時間內,學術界、司法界出現了分歧,各地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時出現了混亂 。
【交強險條例二十二的理解 交強險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兩年后的2006年3月1日,國務院出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內涵,盡管名稱并不完全一致 。交強險條例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條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概念 。此后,原先各保險公司推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自然而然地被歸入商業保險范疇,保險公司不再基于該險種而直接地、不分責任地對受害者直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