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期限 交通事故扣車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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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車期限
交通事故扣車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規定了發生交通事故后 , 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 , 因收集證據需要 , 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 , 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 。2009年開始實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未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扣車的期限 , 只在第44條規定 ,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
那么 , 另一個問題出來了 , 檢驗、鑒定的期限多長呢?《規定》第38條規定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 , 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二十日的 , 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 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也就說 , 該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
但另外 , 《規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 ?!爱斒氯藢z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 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 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 , 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 , 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即 ,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 , 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 這樣下來的話 , 檢驗、鑒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
我們知道 , 發生交通事故后 , 交警部門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 并采取措施 , 盡快恢復交通 , 同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 , 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 , 收集證據 。所以 , 因個案復雜程度不一及檢驗、鑒定時間的不確定性 , 我們認為 , 發生交通事故后 , 對于何時放車 , 不可一概而論 , 只能說是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 , 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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