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陰陽合同的效力

【如何認定陰陽合同的效力】“陰合同”又稱“小合同” 。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招投標過程中或“陽合同”簽訂之后 , 雙方以所謂“補充協議”、“乙方承諾書”等形式出現的協議 。對于“陰合同”法律效力 , 只要內容涉及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的 , 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陰合同”作為一種私下協議,從簽訂的時間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產生于“陽合同”之前;另一種是產生于“陽合同”之后 。對這種不同情形的“私下協議”的法律效力應作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形的私下協議 , 如果因建設工程項目屬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范圍,那么這種私下協議因違反我國《招標投標法》對招標的強制性要求而無效 。第二種私下協議的法律效力,則需依私下協議的具體條款而定,若其內容違反了經過招標投標程序簽訂的“陽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該協議或有關條款無效;若未違反實質性內容的 , 那么該私下協議的法律效力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