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該征收交通擁堵費 擁堵費征收是否合法


是否應該征收交通擁堵費 擁堵費征收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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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堵費征收是否合法
現今的社會是一個時間的社會 , 每分每秒都是價值不菲 , 天天擠地鐵又累又慢 , 所以但分有點經濟基礎的人都會選擇一輛私家車來作為出行工具 。久而久之 , 馬路上的車越來越多 , 道路也越來越擁堵 。于是一項擁堵費的政策就要孕育而生 , 許多人都對這項政策表示不解 , 不知是否合理 。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問您答疑解惑 ,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交通擁堵費到底合不合法
交通擁堵是一個世界級難題 , 原因是多重的 , 包括不合理的城市規劃、忽視公共交通建設、不合理盲目發展私家車導致的車輛保有量超標、不合理的出行習慣等 。
針對多重原因 , 治堵的手段也應該多種多樣 , 最根本的是要進行更合理的城市規劃 , 推動北京市行政副中心的籌設和非首都功能的外移 , 進一步加強公共交通建設 , 并對公民出行進行合理引導 。此外 , 還要繼續進行限購限行 , 試行地鐵錯峰票價 , 不同單位錯峰上下班 , 收取擁堵費等 。
但需要明確的是 , 由于收取擁堵費涉及對公民財產的征收 , 屬于行政執法行為 , 一定要遵守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是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的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則之一 。它要求行政執法應當具有理性 , 而最低限度的理性 , 是行政執法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 , 并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 。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 , 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 , 即行政機關能用輕微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 , 就不能選擇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基于此 , 筆者認為 , 擁堵費以不收為宜 , 如果要收 , 也不能一開始就收取過多 , 而是應該先少量收取 , 以后再視交通擁堵改善情況逐漸調整 。至于收取的方法 , 可以采取有關專家建議 , 實行畫圈或分段方式收費 。
如果決策者最終決定收取擁堵費 , 則一定要堅持立法先行 , 否則將會違背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原則是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的建設法治政府的又一基本原則 , 在結構上包括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兩個方面 。
法律優先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執法活動 , 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 禁止行政機關違反現行有效的立法性規定 。而法律保留則要求 ,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 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 行政機關不遵守這一不作為義務 , 將構成行政違法 。
這里面的法律保留 , 涉及到了行政執法活動與民事活動的主要區別 。民事活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法無禁止即允許 , 而按照法律保留的要求 , 行政執法活動應遵循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 。因此 , 如果沒有立法性規定的授權 , 行政機關征收擁堵費 , 將面臨違法追責 , 這是與目前大力推進的法治政府建設格格不入的 。
如果北京市要征收擁堵費 , 必須先制定相關法律依據 , 而且這里的法律依據只能是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 , 不包括北京市相關政府部門制定的普通規范性文件 。
國外相關情況
支持北京收取擁堵費的論者多以國外相關做法為依據 。如新加坡1975年起在市中心6平方公里的控制區域 , 對進入的車輛每天收費3新元的“道路擁堵費” , 公交車除外;英國倫敦和瑞典斯德哥爾摩 , 于2003年和2007年先后開始對市中心的車輛征收“道路擁堵費” 。2008年3月31日 , 美國紐約市議會表決通過了在曼哈頓區征收交通擁堵費的提案 。
殊不知 , 收取擁堵費效果較好的新加坡與斯德哥爾摩的城市人口與車輛保有量都與北京有很大的差距 , 而這兩個城市規劃的合理、公共交通設施的完善也非北京能比;倫敦收取擁堵費后的效果一直不佳 , 遭人詬病 , 紐約更是因反對者太多早已放棄收取 。
【是否應該征收交通擁堵費 擁堵費征收是否合法】以上便是關于擁堵費的相關情況 , 其實不論如何 , 政策的目標都是使咱們的出行更加方便 , 只不過從國外過去的相關情況來看 , 這項政策并不能根本解決咱們道路擁堵的問題 , 更多的把精力投入到規劃建設中才是最正確的 。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 , 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 , 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