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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 。因此,事故車輛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證據的需要 。不能以扣車逼迫機動車方交納事故處理押金 。
【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 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是幾天】二、另《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 。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鑒定,相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 。一般情況下,鑒定不應該超過20日 。所以,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 。一般來說,最長20天,機動車方可以要求交警發還事故車輛 。當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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