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 , 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
八、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
【扶貧辦開什么發票】根據以上規定,企業支付扶貧資金,應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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