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不具法人資格的衛生服務站能否獨立承擔醫療過錯民事責任?一起二審改判案件給出答案

案例
楊某因左側肢體不適,前往A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A社區衛生服務站主要負責人兼醫生陳某為楊某進行檢查,診斷為中風先兆,并開具中藥處方箋及理療單。就診當日及次日,均由陳某為楊某施針灸。第三天,楊某再次前往A社區衛生服務站進行針灸治療,由A社區衛生服務站外聘人員向某為其施針。楊某在接受針灸治療時突然倒地,隨即被送往上級醫院,入院診斷為腦出血、腦室積血、繼發性腦疝。上級醫院于入院當日為楊某施行手術,術后楊某在ICU治療,后轉入神經外科繼續治療,但處于昏迷狀態。
事后查明,向某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某市某區衛生健康局認定A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對其處罰款并吊銷其中醫科執業許可;認定向某屬非醫師行醫,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20000元。
楊某妻子向某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對楊某傷殘程度、后續診療費用、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護理依賴程度進行評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楊某患腦血管意外,經治療后,仍長期昏迷,評定為一級傷殘;被鑒定人出院后仍需要長期護理,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程度。
A社區衛生服務站對楊某的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誤工期、護理期、護理依賴程度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某省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定楊某腦出血術后遺留植物生存狀態,構成一級傷殘,屬于完全護理依賴。
一審法院另查明:A社區衛生服務站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營性質為非營利性機構(政府辦),診療科目包括中醫診療,未辦理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其法定代表人為李某,主要負責人為陳某,陳某具有中醫內科專業醫師執業證。A社區衛生服務站的申辦主體為B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該中心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營性質為非營利性機構(政府辦),系事業單位法人。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某區社會事業局作出《關于B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下轄社區服務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說明》:A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診療服務、人員聘請、業務收支等均由陳某負責,B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主任李某(A社區衛生服務站掛名法定代表人)均不參與具體運營管理,不收取任何費用,雙方實際上系相互獨立的經營實體。
楊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A社區衛生服務站、B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陳某共同承擔賠償金。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A社區衛生服務站作為專業醫療機構,在明知楊某有中風先兆的情況下,仍為其開具了針灸、理療等治療,未及時要求楊某到上級醫院進行治療,且A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為楊某進行針灸,對楊某的損害后果存在過錯。楊某對自身病情估計不足,在自覺左側肢體麻木的情況下,未到上級醫院就診,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結合前述情況,綜合認定A社區衛生服務站應對楊某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
但因A社區衛生服務站未辦理工商登記,也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等,故其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B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系A社區衛生服務站的申辦主體,應對楊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如下:扣除A社區衛生服務站為楊某已墊付的醫藥費及護理費143340元,B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還應向楊某支付賠償款1204894.76元。
二審法院經審理則認為,A社區衛生服務站持有合法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未進行工商登記,只存在是否符合國家行政管理要求的問題,在實質上并不影響其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B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作為A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設立單位和主管機構,對于A社區衛生服務站違法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活動,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在本案中具有管理、監督不力的過錯。但B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并不直接負責A社區衛生服務站的日常經營,亦不享受經營所得,故B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本案中對楊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較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