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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交通事故的處理第七十條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向執勤交警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因搶救受傷人員,現場發生變化的,應當標明位置 。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應當給予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解決損害賠償;如不立即離開現場,應及時向執勤交警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如果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見證人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 。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到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傷者,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出于收集證據的需要,事故車輛可以扣留,但應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鑒定 。結論應由鑒定人簽字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查、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事實、原因和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治療 。事故涉及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救助費用;救助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要求賠償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將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損失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 。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車輛駛離道路的事故報告,應當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警察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素質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培訓和考核 。交通警察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簡化辦理程序,做到公平、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整潔,舉止端莊,規范指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56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許可證的費用和其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交警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監督 。公安機關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違法違紀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接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或者變相出具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暫扣,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三個月暫扣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操縱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 。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一年內因前兩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載客人數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載客量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直至消除違法狀態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立即離開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或者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式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超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收費標準收費的,多收的費用應當退還,并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檢驗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吊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標志或者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身攜帶駕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手續,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行駛證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由機動車扣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第九十七條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沒收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車輛,直至車輛按照規定投保,并按照最低責任限額處以應繳保險費一倍的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以超過規定時速50%的速度行駛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擁堵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1] [2]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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