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司法認定 交通肇事罪司法認定研究


交通肇事罪司法認定 交通肇事罪司法認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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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司法認定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會對交通事故做出事故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重要證據,是定罪量刑的基礎,在實踐中,交通肇事罪司法認定是怎樣的?交通肇事罪認定有異議怎么辦?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
【交通肇事罪司法認定 交通肇事罪司法認定研究】一、交通肇事罪司法認定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 。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
二、交通肇事罪認定有異議怎么辦
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辦復字〔2005〕1號《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