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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 ,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
【受脅迫婚姻撤銷后的法律后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 , 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 適用法律關于婚生子女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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