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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當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中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質,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調解協議 。依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的情況,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的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可以采取以下維權措施獲得賠償:
1、對于在公安交警機關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 , 當事人可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也可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交通事故不履行協議如何起訴】3、還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依法院的確認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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