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疫情防控人人有責!這些違法行為導致多人被拘,立案偵查!( 四 )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 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 , 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 , 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13.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 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 , 騙取有關人員信任 , 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 ,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 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 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 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
14.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 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 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 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
15.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 , 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 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 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 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 構成妨害公務罪 。
二、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經濟管理秩序行為
16.疫情期間 , 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 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 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 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 , 哄抬物價、牟取暴利 , 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 構成非法經營罪 。
17.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 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 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 , 依法從重處罰 。
18.在疫情防控期間 , 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 , 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 , 數額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 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
三、其他違反疫情防控管控違法犯罪行為
19.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 ,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 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 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立案偵查 。
20.疫情防控期間 , 編造虛假疫情信息 , 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 , 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