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疫情防控人人有責!這些違法行為導致多人被拘,立案偵查!( 五 )


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 , 將處以責令改正 , 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 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 。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 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 將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 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
21.故意泄露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 將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 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 國家機關或者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 ,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 情節嚴重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 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
22.疫情防控期間 , 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 , 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 , 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 構成故意傷害罪;隨意毆打醫務人員 , 情節惡劣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 構成尋釁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 , 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 , 構成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 。
2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首診負責制 , 擅自接診發熱病人 , 造成嚴重后果的
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 。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 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
24.違反疫情防控規定 , 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 ,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 , 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 嚴重污染環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 構成污染環境罪 。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體 ,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 ,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
26.檢測機構未經檢驗檢測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報告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 , 或者制售或購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 ,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 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
27.在疫情期間 , 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 , 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 ,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 ,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 ,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 , 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 , 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