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傳喚的依據有哪些】關于行政傳喚的法律依據有: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 , 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 , 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 , 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 。強制傳喚時 , 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并通知其家屬 。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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