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胡文海 胡文海殺村官案


殺人犯胡文海 胡文海殺村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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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承包煤礦失敗,上訪村支部人員貪污未果,而于2001年10月26日晚上持槍殺村干部及與之有過節的群眾,致14人死亡,2002年1月25日被執行死刑 。
2、胡文海在自家門前開槍打死村煤礦銷售員李繼,并勒令旁邊的劉海旺用消防斧將原村支書胡根生劈傷 。
3、之后,胡文海又開槍射擊 , 再傷胡根生,胡根生裝死逃過一劫 。
4、劉海旺傷人后,因恐懼逃走 。
5、胡文海孤身一人,持雙管獵槍繼續報復殺人 。
6、他依次來到村會計張敬林家,殺死其妻和次女;到光棍漢高彥蘇家,殺死高彥蘇;到前村長冀金堂開設的小賣部,殺死冀金堂,打傷其妻胡拉弟;到村民胡福龍家,殺死胡福龍及其妻;到村民胡三計(也是胡文海的本家大伯)家,殺死胡三計、他的兒媳以及兒媳的兩個妹夫;到村煤礦礦長劉海生家,打傷劉海生;到前村支書李利生家,殺死李利生及其妻女 。
7、在不到3個小時的時間內,胡文海相繼槍殺14人,槍傷3人 。
8、2001年12月25日 ,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0·26血案”,并當庭宣判:胡文海犯故意殺人罪、私藏槍支彈藥罪 , 兩罪并處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海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胡青海(胡文海的二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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