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后,醫患因爭搶病歷致病歷損毀,經四次審理后法院這樣判 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來源:醫法匯微信公眾號
案情簡介
患者葉先生(52歲)因為頭疼發熱、腰痛腹瀉去縣醫院住院治療 。 入院診斷為“發熱原因待查、流行性出血熱?” , 因病情嚴重 , 入院半小時后即下達病重通知書 。 患者入院后由劉醫生主管 , 對其予抗感染、護肝、改善微物質刺激、減少血管外滲、補堿、維持水電解質等治療 。 入院2天后患者病情惡化 , 轉至上級醫院治療 , 轉院途中患者出現嘔血情況 , 上級醫院診斷為患腎綜合癥出血熱 , 經緊急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 未尸檢 。
患者去世后 , 親屬要求復印全部病歷 , 劉醫生只同意復印客觀病歷部分 , 雙方在爭搶病歷過程中 , 造成部分病歷記錄被劉醫生扯壞 。 后在醫院醫政科領導指示下 , 劉醫生將扯壞的病歷撕碎 , 并于當日重新在縣醫院電腦中打印了病程記錄 , 醫患雙方對病歷材料進行了封存 , 封口處由患者表弟簽字 , 醫院蓋章 。
患方認為 , 醫院安排無經驗且非內科醫生接診并主治 , 使患者病情愈發嚴重 , 事后又無理拒絕患方要求復印全部病歷 , 存在撕毀及偽造病歷的行為 , 起訴要求縣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1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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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甲司法鑒定意見認為 , 患流行性出血熱 , 病情危重 , 兇險 , 醫方診斷明確 。 當患者病情極其危重及不穩定的情況下予以轉院 , 未預見到在轉院途中患者的病情會加重而導致一定的后果 , 存在過錯 , 過錯相關參與度為5%-20% 。 患方以該鑒定機構所依據的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 , 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 , 鑒定中心所聘請的專家未回避等理由申請重新鑒定 。
乙司法鑒定意見認為 , 醫方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未采取有效預防DIC的醫療措施 , 存在未更早確診DIC和未更規范治療DIC的過錯 , 但綜合考慮到患者入院時已符合重癥HFRS的診斷 , 同時考慮醫方為縣級醫院 , 醫療水平的客觀條件和現代醫學科學的局限性 , 建議過錯參與度以20%左右為宜 。
法院另查明 , 劉醫生有執業醫師資格證 , 執業類別為臨床 , 執業范圍為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 , 后變更為急救醫學 , 并取得了內科學中級資格 , 有在縣醫院各內科輪科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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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一審法院認為 , 兩次鑒定的鑒定機構均系法院委托的 , 且兩個鑒定結論確定的過錯參與度基本一致 , 應作為確定醫方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 , 認定縣醫院承擔20%責任 , 判決縣醫院賠償患方15萬余元 。 醫、患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 原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 。
一審法院認為 , 醫院工作人員存在撕毀病歷的事實 , 醫院根據規定管理病歷 , 不同意患者家屬私自復印主觀病歷并無不當 , 但沒有對當事人做好解釋說服工作 。 發生糾紛后 , 完全可以將當時扯壞的病歷資料保存、粘貼、修復 , 但醫院公開撕毀病歷 , 造成與患者家屬矛盾升級及對醫院的不信任 , 醫方有較大的過錯 , 確認醫院承擔35%的過錯責任 , 判決縣醫院賠償患方28萬余元 。
患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認為 , 醫方沒有證據排除劉醫生超范圍執業和跨行業行醫的可能性 , 一審認定醫院承擔35%的過錯責任過低 , 應調整50%為宜 , 判決縣醫院賠償患方41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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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病歷作為最原始的醫療文書資料 , 是處理醫療糾紛最直接、最重要的書面證據 , 往往是醫患雙方關注及爭議的焦點 , 同時也是鑒定機構認定醫方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因果關系、明確過錯參與度(原因力)最重要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