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發布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長期處方量最長不超過12周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4月20日訊 日前 , 省衛生健康委和省醫保局發布了《山東省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 根據《細則》 , 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 。 根據慢性病特點 , 病情穩定的患者可適當延長 , 最長不超過12周 。 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后 , 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 。 鼓勵通過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 , 解決患者取藥困難問題 。
《細則》旨在規范我省長期處方管理 , 滿足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需求 , 推進分級診療 , 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 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 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 。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 , 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 。 鼓勵優先由基層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 。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醫療機構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 。 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 , 由與疾病相關專業的醫師開具 。 鼓勵患者優先通過基層醫療機構簽約家庭醫生開具長期處方 。
《細則》提出 ,根據患者診療需要 , 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 。 根據慢性病特點 , 病情穩定的患者可適當延長 , 最長不超過12周 。 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 , 醫師應當嚴格評估 , 強化患者教育 , 并在病歷中記錄 , 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
對提出長期處方申請的患者 , 醫師必須親自診查 , 判斷該患者是否符合開具長期處方的條件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 , 可以向符合條件的患者主動提出長期處方建議 。 首次開具長期處方前 , 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既往史、現病史、病情控制情況、用藥方案、依從性等進行全面評估 , 在確定當前用藥方案安全、有效、穩定的情況下 , 方可為患者開具長期處方 , 首次長期處方用量一般不超過4周 。 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開具用量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或在上級醫療機構醫師指導下開具長期處方 , 應當在患者病歷中詳細記錄有關信息 , 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做好門診病歷管理 。
【管理|山東發布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長期處方量最長不超過12周】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前 , 醫師應當根據患者病歷信息中首次開具長期處方的信息和健康檔案 , 對患者進行評估 。 經評估認為患者病情穩定并達到長期用藥管理目標的 , 可以再次開具長期處方 , 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 。 不符合條件的 , 終止使用長期處方 。 停用后再次使用長期處方的 , 應當按照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進行管理 。
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患者使用的多種藥物經醫師或藥師判斷有相互作用的;罹患本細則規定病種以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 。
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后 , 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 。 藥師對長期處方進行審核 , 并對患者進行用藥指導和用藥教育 , 發放用藥教育材料 。 基層醫療機構不具備條件的 , 應當由醫聯體內上級醫院的藥師通過互聯網遠程進行處方審核或提供用藥指導服務 。
長期處方藥品應由患者本人領取 。 特殊情況下 , 因行動不便等原因 , 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況的人員 , 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證件或醫療保障憑證代為領取 , 并配合做好相應取藥登記記錄 。 鼓勵通過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 , 解決患者取藥困難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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