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二倍工資補償 。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員工怎么辦】【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 ,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 ,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 不簽合同報到證怎么回來
- 國企解除勞動合同步驟主要是什么
- 勞動合同怎么簽
- 如何預防員工不簽勞動合同
- 如何開除員工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樣取證呢
-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有什么處罰
- 勞動關系先于勞動合同怎么辦
- 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有幾種
- 試用期考核誰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