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合伙形式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兩種形式 。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
【合伙企業的形式有哪兩種】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 ,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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