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影像片決定了最終判決結果,患者病歷保管中的是是非非 醫法匯醫療律師

作者:醫法匯
案情簡介
患者柯女士(70歲)因頭痛、惡心被家人送到心腦血管專科醫院(以下簡稱專科醫院)門診就診 , 其在做完核磁共振、周圍血管彩超、常規心電之后 , 辦理了住院 , 被診斷為多發腔梗、高血壓病、頸動脈硬化 。 次日晚 , 柯女士未經醫生及護士同意 , 自行回家居住一晚 。 返回醫院后患者因頭疼劇烈要求出院 , 并于當日轉往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 , 被診斷為蛛網膜下腔出血 , 后動脈瘤破裂 , 高血壓 , 腦動脈硬化等 , 市中醫醫院外聘醫生為患者進行了手術治療 , 柯女士支付了專家費7000元 , 住院29天后出院 。
患者認為 , 其發病當天癥狀符合“蛛網膜下腔出血”而專科醫院誤診為“多發腔梗” , 耽誤了最佳搶救時機 , 起訴要求專科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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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訴訟中 , 因患者將門診頭顱核磁共振影像片丟失 , 專科醫院也因機器設備返廠 , 該頭顱核磁共振影像資料未予保存 , 雙方均不能在司法鑒定中提供患者頭顱核磁共振影像片 , 多家鑒定機構均以鑒定材料不充分為由予以退鑒 。
一審法院認為 , 醫院在給患者作頭顱核磁共振檢查后 , 已向其提供了影像片 , 醫院出具了核磁共振報告單 , 記載了核磁共振檢查結果 。 患者自行保管失當導致影像片丟失 , 鑒定無法進行 , 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 判決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 。
患者不服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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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 , 由于醫療行為具有較強的專業性 , 大多數案件需要通過醫療損害鑒定來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范 , 是否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等專業性問題做出判斷 , 而進行醫療損害鑒定就離不開患者的病歷資料 , 因此 , 病歷是這類案件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 病歷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問題也往往是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 。 審判實踐中 , 病歷資料的舉證責任分配直接關乎案件的最終結果 , 病歷資料的保管義務主體決定了保管責任主體 , 醫患雙方均負有如實提供由其保管的病歷資料的義務 , 因病歷資料保存不當而影響舉證的 , 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關于病歷的保管規定 。 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 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 。 其中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 , 經患方同意 , 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 其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 本案中 , 醫方已經將門診醫學影像檢查資料交由患者保管 , 由于患者保管不當而丟失 , 法院根據病歷保管的相關規定 , 認定醫療損害鑒定無法進行的責任在于患方 , 判決患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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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 , 國家衛健委要求醫療機構要持續推進電子病歷信息化建設 , 提高醫療服務、管理信息化水平 , 逐步實現“病歷無紙化” , 紙質病歷將由電子病歷所取代 。 在實行電子病歷管理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病歷管理相關規定 , 在患者門(急)診就診結束或出院后 , 適時將電子病歷轉為歸檔狀態 , 進行保管 。 對于仍使用紙質病歷的醫療機構(多數為基層醫療機構) , 應當將全部門(急)診病歷交給患者保管 。 任何一方因保管不當導致在訴訟中無法舉證的 , 將會因此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