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
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力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續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續遺產的權利 。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 。
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 。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有虐待和歧視 。
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 。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準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己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除外 。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哀求的,不在此限 。
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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