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答應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者應予以鼓勵 。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
第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
第十一條因協迫結婚的,受脅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哀求撤消該婚姻 。受協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哀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哀求撤銷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內提出 。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續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儲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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