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要以重婚罪告我 小三要告我老公怎么辦

小三要以重婚罪告我 小三要告我老公怎么辦

一次?短期?長期?第三方也分為許多類別
當心!“婚姻中的第三方取證”中有這些雷區
在上一篇文章中,呂霄帶領大家梳理了一些在獲取關于“婚姻第三者”證據過程中常見的雷區 。然后,當婚姻一方持有證據時,有時會建議另一方對重婚承擔責任,甚至“婚姻第三人”也提出這樣的主張 。所以,今天盧曉將和你談談重婚 。
問題一、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屬于刑事范疇,不屬于民事范疇 。根據我國刑法,法律規定如下: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另娶他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這里所謂有配偶的,的意思是男人必須有妻子,女人必須有丈夫 。必須是合法婚姻,夫妻關系仍舊存在,未經法定程序解除 。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的意思是,雖然我沒有配偶,但我知道對方有配偶并打算嫁給他(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 。
顯而易見,僅是證實一方與“婚內第三者”在一起共同生活,尚不滿意構成重婚罪的條件 。
問題二、重婚罪的四要件?
重婚作為一種刑事犯罪,必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重婚的對象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 。
2.主體是一般主體,不僅由已婚人士組成,而且由知道對方有配偶的未婚人士組成 。
3.客觀方面是重婚,即事實婚姻或登記婚姻 。
4.主觀方面是直接意圖 。
因此可見問罪構成的要求是比較高的,有“婚內第三者”出現,并不一定會有重婚罪產生 。
問題三、誰有起訴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是可以直接起訴的案件 。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不僅包括原合法婚姻關系中重婚的配偶,還包括被騙后又與重婚人結婚的人 。鑒于被騙方主觀上沒有重婚的意思表示,可以有自訴權 。
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多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因經濟生活依靠重婚犯罪分子而不敢起訴,或者在受到對方甜言蜜語或威脅后撤訴或“和解”,導致對方逃避法律制裁 。這時,受害人的家屬、親友、婦女權益保護組織等個人或單位也可以考慮酌情向有關機關反映上述情況,哀求公權力的救濟和保護 。
法條
《婚姻法》
第四十五條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起訴 。
問題四、導致常見重婚現象的緣由?
事實婚姻導致的重婚 。
與合法登記的婚姻相比,我們常常提到的事實婚姻是指未經合法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關系 。事實婚姻雖然有類似于有“婚姻第三者”的表象——他們在沒有合法登記的情況下共同生活,但事實婚姻屬于婚姻關系 。
要素:(1)夫妻姓名;(2)公開同居;(3)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 。
當一方有事實婚姻后又與另一方登記結婚,或者前者是合法婚姻,后者與另一異性形成事實婚姻,則可能構成重婚 。
但是需要注重的是,這里的事實婚姻必須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成立 。因為中國1994年頒布婚姻登記條例后,就沒有事實婚姻這種東西了 。
因對法律誤解導致重婚罪
重婚的另一個常見案例源于人們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誤解,該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年是因不和諧而合法離婚的原因 。他們認為只要分居滿意兩年,婚姻關系就會自動解除,這樣就可以和其他異性結婚 。過去我們的婚姻登記系統沒有聯網,特殊是偏遠地區,輕易發生這樣的重婚案件 。比如原夫妻在一方戶籍所在地登記結婚,但另一方戶籍所在地當時未遷移,那么他/她的戶籍所在地仍未結婚,那么他/她就可以在第三方戶籍所在地成功地與婚外異性登記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