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 都市現場綜合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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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后,懷孕25周的妻子與其母瞞著丈夫到醫院進行引產手術 。廣州一男子以醫院非法手術,侵犯了其生育權,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88萬元 。
懷孕妻子負氣出走,竟是去醫院進行終止妊娠手術
丈夫張某稱,妻子李某懷孕后,因妊娠生理反應,偶感心煩,便負氣出走,來到廣州某醫院,該院醫生不問情況,便給懷孕25周的妻子非法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作為丈夫的他及家人毫不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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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只是夫妻間的矛盾,因醫生非法人流導致家庭矛盾急劇惡化,最后離婚收場 。”張某稱,經多方調查,終于在2015年11月25日從醫院處找到了身孕25周的妻子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費用清單,其認為因為醫生非法施術才使得胎死腹中,家庭破裂 。
張某稱,因醫生的非法行為與三番兩次的離婚案紛爭、醫生非法侵犯生育權導致無心工作,給家庭帶來了無盡禍患 。遂起訴醫院非法實施手術,并哀求法院依法判令,醫院賠償誤工費、車旅費、結婚費、胎兒生命代價費、精神損失費,共計880000元;醫院退賠妻子李某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時的費用9125.68元;醫院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
醫院:正當醫療行為
妻終止妊娠 侵犯夫生育權?法院這樣判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認定醫院疏于了解妻子李某的婚姻狀況及詢問胎兒父親情況,而且該問題也與是否侵犯丈夫張某的生育權無關,廣州某醫院為李某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當行為,具有合法性,依法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
【懷孕妻子一怒之下去醫院打胎 打胎賠償標準】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醫院為妻子終止妊娠的行為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本案中,廣州某醫院為妻子李某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當行為,具有合法性,并不存在過錯,依法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上訴人主張該行為非法剝奪了其生育權和胎兒的生命權,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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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審主審法官、越秀法院民事審判一庭鄭曉婷表示,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 。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賴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實現 。
依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觀念,女性在生育過程更應享有決定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但這并非表明法律剝奪了“男人的生育權”,而是因為女性在懷孕、生產和撫養子女的過程中承擔比男性更多的風險和艱難困苦,所以更多地賦予女性生育自由,體現了對婦女群體的人文關懷和特別保護 。
本案中,張某作為生育權的利害關系人提起本案訴訟并無不當 。李某在其母親的陪同下到醫院處入院要求終止妊娠,屬于對其生育權的自行處置,被告醫院具有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合法資質,為李某實施手術,既是對李某意愿的尊重,更是醫院為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而必須履行的義務,不構成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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