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式婚姻的前世今生 喪偶屬于已婚還是未婚( 二 )


只要夫妻雙方按照一般民事或者商事合同、協議一樣,能夠真正做到“誠信為本、合作共贏,嚴格遵守合同約定之條款”,那么他們的婚姻關系會走到“喪偶式婚姻”的困難地步嗎?一定不會!
婚禮的作用是昭告天下:相互之間的責任與義務
“喪偶式婚姻”,好像說明了婚姻的一方或者雙方在進入婚姻之前,或者沒有認知到婚姻所包含的責任與義務,或者雖然認知了可并未真正做好履行責任與義務的預備——其中一種是有認知有能力卻拒不履行,這種人是“純粹耍流氓的人渣”,另一種是有認知有意愿卻沒有能力履行,這種人好像是不應該進入婚姻狀態的,他們以對方的人生和幸福為自己的決策與行為錯誤買單,亦可算是“明知故犯,罪責難逃” 。
婚姻是嚴厲的事情,必須認知、意愿、能力、行為足以匹配婚姻的責任與義務,否則,婚姻必然淪為婚姻雙方人生巨大的麻煩與悲劇 。
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結晶,怎么可能做到如此理性呢?婚姻雙方是為了愛情而結合,不是為了責任與義務而合作 。那么請問:什么是愛情?估計這位言之鑿鑿的先生就語塞了 。
婚姻首先是合作的關系
什么是愛情?答案千人千面,但愛情的本質是一種決定、一種決策:確認對方是比自己更加重要的人,確認向對方自愿付出而不求回報 。這個決定與決策才是愛情的根本內涵 。真正的愛情一定是很現實的:相互且排他,這種決策與承諾必須是相互的,愛情才能夠成立,否則,就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欺詐與耍流氓 。
接下來,以愛情為核心就開始構建了婚姻——婚姻是什么?婚姻是基于雙方、法律與公眾,對雙方的愛情予以確認——也就是說,把愛情的決策、承諾通過法律的協議確定下來;婚姻雙方都必須嚴格地履行“對方是比自己更加重要的人,向對方自愿付出而不求回報”的決策與承諾——這些決策與承諾最終體現在《結婚誓詞》與國家的婚姻法規之中 。
“喪偶式婚姻”的本質是什么?就是婚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實質性違背了這種愛情與婚姻的決策與承諾,拒不履行應該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盡管婚姻關系的形式仍舊保留著,可是婚姻雙方之間的實質關系已經發生了破裂 。
【貳】喪偶式婚姻的覺察
【喪偶式婚姻的前世今生 喪偶屬于已婚還是未婚】婚姻雙方在戀愛期間、在初婚階段應該都還是本著“風雨同舟,患難與共,同甘共苦”的基本出發點共同生活的,應該也都還是在努力自覺地履行各自肩負的責任與義務,否則何必結婚呢?可為什么最終發展成了“喪偶式婚姻”關系呢?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喪偶式婚姻”只是一個結果,它的產生是有一個過程的;這個過程中有很一些明顯的跡象可以覺察:
第一個跡象:夫妻雙方之間開始出現權力、責任、義務不對等的情況 。
權利與責任不對等
比如,家務開始向夫妻之間某人身上集中,甚至固化 。
比如,家庭財務開始變得不透明,某人控制家庭的主要手指,夫妻中的另一方并不了解情況 。
比如,某人開始擁有強勢的話語權,夫妻中的另一方無法與之進行平等溝通和交流 。
這些權力、責任與義務不對等的情況假如不能有效的察覺及消除,要么就會導致夫妻中弱勢一方淪為強勢一方的傀儡,要么就會導致弱勢一方的強烈反擊與摩擦 。
第二個跡象:夫妻雙方溝通不暢——沒有建立基于雙方的權力、責任與義務的溝通機制,或者這種溝通機制殘缺、運行不暢 。
我的柔情你永遠不懂
婚姻關系,首先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只要是人與人相處,就一定會產生摩擦、矛盾、沖突 。產生問題并沒有什么可怕的,要害是要有一種問題的解決機制——能夠及時覺察問題、掌控問題的發展、協調問題雙方相向而行去解決問題,而不是放任問題惡性循環,終至不可收拾之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