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判給誰 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斷原則( 四 )


然而小梁所患的先天性疾病嚴峻,需要多次手術治療和專人護理 。意識到經濟壓力一個人難以承受,同年9月梁某作為小梁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訴,哀求判決程某再支付小梁之前的撫養費、護理費合計19萬元 。程某稱自己收入有限,面對每月4000元的撫養費和五萬余元醫療費已傾盡全力,無力支付更多 。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程某與梁某作為小梁的父母,理應依法分擔小梁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費用 。小梁自出生起即患有先天性疾病,多次手術治療后均需得到持續性特別護理,尤其在其嬰幼兒階段護理工作更加特別 。因此,梁某提出的關于追加護理費用的主張具有合理性 。程某作為小梁的父親理應承擔責任 。根據小梁患病護理的特別情況、程某已支付費用及其經濟狀況等綜合因素,判決追加程某向小梁支付2015年到2017間的護理費10萬元 。
關于撫養費糾紛中的三個常見問題
撫養費的數額如何確定和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長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司法實踐中,關于子女撫養費,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結合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大標準來確定 。對于離婚協議約定天價撫養費,支付義務方訴至法院要求調低時,法院一般會綜合考量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來判定是否有調低的必要,目前司法實踐中并不存在勢必被調整的臨界值,個案處理還是存在差異 。
撫養費確定了還能追加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司法實踐中,認定“必要”的情形主要包括:子女患病、上學等原因導致實際需要的撫養費超過原定數額 。法院一般會本著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追加撫養費數額,這既是實際需要,也是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有力維護 。
非婚生子女有權利要求撫養費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所以,即使父母不存在婚姻關系,雙方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依舊存在,必須負擔相應的撫養費 。若父母本身因為年齡或身體殘疾等原因無法正常勞動,不具備正常收入條件,可參考雙方經濟承受能力協商撫養費數額或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正確定孩子撫養費金額 。待父母影響勞動收入的障礙消失,再行考慮父母的承受能力、孩子的實際需要等情形重新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
讓孩子依舊伴隨著父母的愛健康成長,是每個家事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理念,也是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義不容辭的責任 。同時,離異的父母也要積極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按時探望孩子,離婚不失愛!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文字:曹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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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邱悅